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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审资格 合规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斐然 2024-06-12 00:50:08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有二:一是中标人提供的“便携式大气综合采样器”,其技术参数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二是该项目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未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投诉成立,因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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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说,“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为‘必须’之意,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可随意放弃。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审查主体错误。” “资格审查主体错误是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的规定导致。”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则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前者是权力的赋予,后者是义务的规定。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一些评审专家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便会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形。” 另一位业内人士说,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根据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负主体责任。 山东省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本案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供应商资格,自身未依法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应受到相应处罚。 总之,在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否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会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受到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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